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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传坤与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许传坤,男。被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号楼3层312室。注册号:235法定代表人韩旭浩,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德健,男,该公司主管,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9号楼1门401号。原告许传坤与被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置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尧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传坤与被告传奇置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孟德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传坤诉称,日,我通过出租小广告联系到北京乐居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期间更名为传奇置地公司)的业务员邢野,看房后我交了500元定金,该业务员一再强调本次租房无中介费。次日,我前往传奇置地公司谈租房事宜,被告让我再给850元和定金凑足一个月租金后再和我签合同。我交纳850元定金后,被告又让我再交1460元卫生费,我不同意,不想再签合同。但被告胁迫我,称如果我不签合同,我交的定金和850元都不退还。我被对方吓住了,只好匆忙签订合同。我认为该合同是被告采用欺骗诱迫手段订立,是霸王、无效的合同。合同期满后,我多次拨打合同中的退租电话,一概无人接听。被告不履行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未主动与我联系交接房屋事宜,亦未与我就房屋损坏状况扣减押金进行现场确认和协商,凭主观任意确定房屋损坏扣减押金额度,拒绝退还我押金。故起诉请求判令:1、传奇置地公司返还我押金1350元;2、传奇置地公司返还我卫生费1460元;3、传奇置地公司赔付我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4500元;4、传奇置地公司承担违约金1350元;5、诉讼费用由传奇置地公司承担。被告传奇置地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退还押金。按照合同第5页合住公约第2项及备注,原告未结清水电燃气费,我公司认为原告违约,应按照合同第7条处理,所以我公司用原告的押金冲抵了违约金。另外,合同约定应当结清费用后才能退押金,但双方并未结清费用。原告在15日内未到我公司办理退押金手续,按照约定,我公司有权不退还押金。原告要求退还卫生费,我公司不同意。误工费、交通费及通信费是原告造成的,我公司也不同意。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金,也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日,北京乐居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甲方)与许传坤(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北京乐居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其代理出租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某房屋中的1间隔断房间(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出租给许传坤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日至日,房屋租金为每月1350元。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及交付方式1、……。2、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押壹付叁,须提前叁拾日交纳。具体付款日期:第一次日(¥4860元整),第二次……。第四次日(¥4050元整)。3、在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保证金不再调整。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付壹个月房屋租金作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350元整。全年有线电视费¥/元整;卫生费¥1460元整。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仅作担保用途,用于乙方迟交房屋租金应缴纳的滞纳金与损坏房屋、设备(含家电)的赔偿。保证金用于垫付后,乙方应当在五日内补足保证金,如乙方未在五日内把保证金及造成损失部分的钱款补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保证金不得充抵末期房租。合同期满,结清全部费用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甲方应在五日内将所收保证金全部返还给乙方。因乙方原因15日内未来甲方公司办理退保证金手续的,逾期不退。”第五条约定:“乙方义务1、乙方租住该房期间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收视、宽带上网费、卫生等费用,由乙方按时向相关部门缴纳,……。”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叁拾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两个月租金补偿给甲方。剩余房租及保证金可以充抵违约金,逾期交付房租的,每日加收200元的滞纳金,如2日内仍不交纳,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合同终止,并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第九条约定:“缴纳房款方式及注意事项1、……。2、……。合同到期后,退租时注意事项:1、合同到期前,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会与您联系,商量退租事宜。2、为了能尽快完成退租程序,请您注意以下两点事项:(1)在您搬离该租房屋,恢复房屋原状后,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及业务员会上门与您交接,验收该房屋。(2)请您务必留存好合同期内所交水、电、气、电话、卫生等相关费用收据(或发票),否则按入住时起始表底数至终止合同时表底数差额计算。3、在您结清合同期内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如期退还您所交保证金。……。”合同附有合住公约,内容为:“为了保证房屋内居住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特立此公约1、……。2、室内各项费用按人头均摊(或自行协商处理)。并每两个月内结算一次费用,否则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注:如果承租人居住期间违反治安责任告知书及合住公约中各项规定的,依照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按违约处理。”合同签订后,许传坤交纳了房屋押金1350元、房屋租金4860元及卫生费1460元,原、被告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日,许传坤交纳第四次房屋租金4050元。合同期限届满前,许传坤搬离诉争房屋。日,传奇置地公司将诉争房屋整套交还给房主,但原、被告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传奇置地公司亦未退还许传坤房屋保证金即押金,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另查,在代理出租期间,传奇置地公司将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某房屋分租给许传坤等五户。日,北京乐居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庭审中,就日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原因,原告称被告未与其联系办理退房事宜,其给被告打电话但无人接听,其到诉争房屋亦未见到被告的工作人员。被告称其联系过原告办理退房事宜,当日也去过诉争房屋但未见到原告。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就上述各自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被告提供房东的收条用以证明许传坤未结清自日至9月30日的水电费及自日至9月30日的燃气费,其代为垫付整套房屋在这期间的水、电及燃气费用共计2850元,许传坤未在2个月内结清上述费用,其行为构成了违约,许传坤交纳的保证金应用于充抵违约金,不应退还。许传坤对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水、电及燃气费用的欠费期间,称其最后4个月未实际居住诉争房屋,该笔费用应由与其合住的王楼承担。就所欠水、电及燃气费用的具体数额,原告称应按人头,即10个人平均计算,被告称应按户,即5户平均计算。经询问,就水、电表底数的查询周期,被告认为是每2个月或3个月或5个月查询一次。就燃气表底数的查询周期,被告认为是每3个月查询一次。就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押金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事实,原、被告双方在合同期届满时未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就未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的原因,双方各自主张各自到过诉争房屋,但对方未到场,各执一词,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前,传奇置地公司应当与许传坤联系商量退租事宜,且在许传坤搬离房屋,恢复原状后,传奇置地公司应当上门与许传坤交接验收房屋,由此可见,在办理退房事项过程中,传奇置地公司负有主动与许传坤联系并办理交接验收房屋之义务。虽然传奇置地公司声称其联系过许传坤,日亦去过诉争房屋,但许传坤对此予以否认,传奇置地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传奇置地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认定传奇置地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及日均未与许传坤联系办理退租事宜,在这种情况下,传奇置地公司却将未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及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因归咎于许传坤,并以此为由认为许传坤违约,拒不退还许传坤保证金即押金之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许传坤未结清日至9月30日的水电费及自日至9月30日的燃气费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按照传奇置地公司的自述,水、电表底数的查询周期至少为2个月,燃气表底数的查询周期为3个月,结合许传坤未交纳费用的时间,月发生的水电费数额应该是由相关部门在8月份查询后确定并出具缴费通知单,月发生的水电费数额应该是由相关部门在10月份查询后确定并出具缴费通知单,月发生的燃气费数额应该是由相关部门在11月份查询后确定并出具缴费通知单。因此,按照合住公约关于每2个月结算一次费用的约定,自月发生的水电费数额确定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时,即日,许传坤未超过2个月的水电费用结算期间。而月发生的水电费及燃气费在合同届满时并未确定具体数额,许传坤客观上无法向相关部门缴纳。故而许传坤在合同履行期内并未违反合同关于结算费用的约定。另,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4款中约定因许传坤原因15日内未来传奇置地公司办理退保证金手续的,逾期不退,但该约定系格式条款,缩短了许传坤请求退还保证金的时间,排除了许传坤的相关权利,应属无效条款。综上,本院对于传奇置地公司所持不予退还保证金之相关抗辩主张,均不予采信。现许传坤要求传奇置地公司退还保证金即押金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数额,由于许传坤最后一次缴纳房屋租金的时间为日,迟延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次租金缴纳时间1日,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许传坤应支付200元滞纳金,故本院将扣减200元滞纳金后确定传奇置地公司应退还的保证金即押金数额。因为《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传奇置地公司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所以许传坤要求传奇置地公司承担违约金之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卫生费,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卫生费项目及数额,许传坤亦已实际交纳该项费用,且合同中没有退还卫生费的相关约定,故许传坤要求退还卫生费之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许传坤主张要求传奇置地公司赔偿其因诉讼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及通信费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退还许传坤房屋保证金即押金一千一百五十元;二、驳回许传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尧峰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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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招股意向书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招股意向书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重大事项提示
  1、本次增发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增发数量预计不超过20,000万股股票。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增发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股数按照总股本变动的比例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增发实际发行数量为16,000万股,预计实际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02,720 万元。
  2、发行人于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就原《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条款进行了修订,该议案已经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①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③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不低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10%。在满足当年现金分红比例的情况下,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包括:
  ①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
  ②当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③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由非经营性损益形成;
  ④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利润分配方案还应提交监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若公司因上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发行人已于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已经公司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规划主要内容为: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经审计该年度净利润和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则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未来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当年现金分红比例的情况下,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适当的修订,以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年累计现金分红19,283.93万元,占年均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44.73%,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的规定,并高于《公司章程》承诺的水平。
  截至日,发行人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合并报表口径)为141,131.75万元,主要用于补充营运资本。
  3、根据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增发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将共享本次增发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4、2011 年,本公司收购了厦工重工的全资子公司厦工三重,由于厦工重工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海翼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收购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为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视同合并后主体在报告期期初已经存在,因此本公司追溯调整了2009 年度、201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了 年度比较式财务报表,并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健正信审(2012)GF字第020129号《审计报告》。
  5、发行人聘请的申报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实施财政部、中注协提出的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进一步扩大事务所规模和服务领域,提升事务所服务品质,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友好协商,于日合并,并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鉴于此,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审计机构相应地改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MEN XGMA MACHINERY COMPANY CO.,LTD.
  成立日期:
  上市日期:
  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股票代码:600815
  法定代表人:陈玲
  董事会秘书:王智勇
  注册资本:798,969,989元
  注册地址:厦门市厦禾路668号
  办公地址:厦门市灌口南路668号之八
  邮政编码:361023
  电话号码:0
  传真号码:1
  公司网址:www.xiagong.com
  电子邮箱:stock@xiagong.com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经营范围:1、工程机械产品及其配件制造、加工;2、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4、销售工程机械用润滑油;5、工程机械产品租赁;6、销售制动液、防冻液(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本次发行概要
  1、本次发行核准情况:本次发行已经2012 年4 月5日召开的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2012 年4 月23日召开的发行人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
  2、证券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发行数量:本次增发预计不超过20,000万股股票。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增发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股数按照总股本变动的比例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增发实际发行数量为16,000万股。
  4、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5、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价格为6.42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即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均价。
  6、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增发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02,72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发行人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为: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
  账号:219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
  账号:
  (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其余部分以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 2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159,793,997股,占本次增发数量的99.87%。厦工股份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拟以不少于1.20亿元人民币参与此次公开增发。
  3、发行对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者除外)。
  (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承销期: 日至日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预计共需约【】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保荐及承销费用:【】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万元
  律师费用:【】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万元
  信息披露及推介费用:【】万元
  以上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六)发行承销时间安排日期发行安排停复牌安排T-2日(12月19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正常交易T-1日(12月20日)网上路演,股权登记日正常交易T日(12月21日)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定金及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优先认购申购款缴款日(到账截止时间为17:00时)停 牌T+1日(12月24日)网下申购定金及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优先认购申购款验资日T+2日(12月25日)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数量,计算除原股东优先认购外的网上、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T+3日(12月26日)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17:00时),网上申购摇号抽签T+4日(12月27日)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上申购资金解冻,网下申购资金验资正常交易
以上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相关当事人
  1、发行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玲
  住所:厦门市厦禾路668号
  联系地址:厦门市灌口南路668号之八
  联系电话:0
  传真: 1
  联系人:王智勇、李畅、白金雨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保荐代表人:石军、潘光明
  项目协办人:吴阳
  项目经办人:吴小琛、黄实彪
  3、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卫星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栋16-17层
  联系电话:6
  传真:2
  经办律师:曾招文、黄臻臻
  4、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徐华
  办公地址:厦门市珍珠湾软件园一期创新大厦A区12-15楼
  联系电话:0
  传真:5
  经办注册会计师:谢培仁、陈涌根
  5、资产评估机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林畅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11层
  联系电话: 46
  传真:45
  经办资产评估师: 周庆国、姜年玉
  6、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7、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6 楼
  电话: 021-
  传真: 021-
  8、主承销商收款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清算中心
  户名: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01636
  第二节 主要股东情况
  截止日,公司总股本798,969,989股,控股股东海翼集团持有371,522,859股,其中19,260,401股有限售条件,除此之外,其余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序号名称持股总数(股)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东性质1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371,522,2,45846.50国有法人2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69,993,0,0678.76国有法人3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1,000,0,0001.38其他4中国农业银行-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7,372,,8070.92其他5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5,154,,0000.65境内非国有法人6刘明3,000,,0000.38境内自然人7三一集团有限公司2,833,,0840.35境内非国有法人8深圳市安然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735,,6660.22其他9陈定一1,681,,8000.21境内自然人10徐国君1,202,,6730.15境内自然人
注:海翼集团日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19,260,401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均由公司审计机构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由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成)审计,分别出具了天健正信审(2010)GF字第020005号、天健正信审(2011)GF字第020009号和天健正信审(2012)GF第0200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2011 年,本公司收购了厦工重工的全资子公司厦工三重,由于厦工重工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海翼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收购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为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视同合并后主体在报告期期初已经存在,因此本公司追溯调整了2009 年度、201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了 年度比较式财务报表,并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健正信审(2012)GF字第020129号《审计报告》。
  本节如无其他说明,原财务报表系指公司历年公开披露的未经追溯调整的财务报表,比较式财务报表系根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后的报表。
  一、简要财务报表
  (一)简要原始合并账务报表
  1、简要原始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项目日日日日流动资产9,521,522,343.058,055,219,326.906,465,035,145.774,296,118,460.07非流动资产2,332,384,380.632,551,279,601.171,600,961,417.871,323,513,426.17总资产11,853,906,723.,498,928.078,065,996,563.645,619,631,886.24流动负债6,035,626,567.246,127,250,591.704,669,292,618.962,622,136,853.55非流动负债1,773,234,124.0,647.5,652.701,029,116,116.78总负债7,808,860,691.266,839,644,239.204,835,539,271.663,651,252,970.3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989,755,826.913,712,400,515.093,179,246,640.681,918,518,750.37所有者权益合计4,045,046,032.423,766,854,688.873,230,457,291.981,968,378,915.91
2、简要原始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项目月2011年度2010年度2009年度营业收入4,328,221,628.,039,858.,978,966.565,316,669,891.08营业成本3,681,712,679.,102,377.828,604,260,390.004,547,359,205.31营业利润340,825,513.0,295.1,342.1,177.35利润总额351,144,019.9,030.5,372.9,449.47净利润298,115,492.0,662.5,874.5,182.2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7,279,460.2,140.0,950.2,142.98
3、简要原始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项目月2011年度2010年度200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08,382,150.55-1,310,880,604.7,503.2,448.8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958,285.13-622,368,667.19-255,791,740.31-103,641,044.0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50,449,024.621,833,972,615.62-122,297,925.06-204,027,145.8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56,125,710.68-99,732,381.,021.07-4,425,231.85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485,799,294.8,584.1,886.3,865.23
(二)简要原始母公司财务报表
  1、简要原始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项目日日日日流动资产8,694,204,243.117,004,837,275.865,781,587,378.963,874,597,933.98非流动资产2,532,779,240.862,750,548,083.471,834,333,640.241,561,730,888.25总资产11,226,983,483.979,755,385,359.337,615,921,019.205,436,328,822.23流动负债6,124,619,379.235,937,395,458.934,645,465,317.892,676,167,036.38非流动负债1,576,944,445.1,363.,049.6,473.04总负债7,701,563,824.396,451,003,822.194,696,482,367.573,633,683,509.42所有者权益合计3,525,419,659.583,304,381,537.142,919,438,651.631,802,645,312.81
2、简要原始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项目月年度2009年度营业收入3,550,260,251.259,326,308,615.668,825,328,181.495,296,497,678.74营业成本3,065,689,072.717,883,532,606.577,392,459,203.714,754,966,061.65营业利润278,926,962.9,024.5,187.931,925,779.46利润总额283,490,526.2,974.9,126.,948.52净利润240,966,809.5,662.9,617.,718.93
3、简要原始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项目月年度200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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